宁劳人仲案〔2017〕110号仲裁裁定书
来源: [365bet国际娱乐] 浏览次数: 发布时间: 2017-12-29 字体大小: 大 中 小
申请人:XXX,男,汉族,XXXX年XX月出生,住XXXXXXXX,身份证号码:XXXXXXXX。
委托代理人:XXX,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申请人:XXXX,住所地XXXXXXXX。
法定代表人:XXX。
申请人因工资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,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,本委于次月1日立案,2017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。2017年12月日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仲裁申请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。
首席仲裁员:薛 峰
仲 裁 员:李良挺
仲 裁 员:黄丽芬
2017年12月22日
书 记 员:何美娟